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投资促进分会工作规则
绿色建筑投资促进分会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投资促进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 Committee for Promotion of Green Building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是广大致力于全国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建材机械)和金融(投资融资)五个领域研究与应用的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团体,隶属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坚持和服从协会的领导与管理,遵守和执行协会的章程与相关各项规定,在协会的工作框架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目标和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本规则开展工作。坚持为行业服务、求真务实办事的宗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绿色建筑投资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授权的行业管理及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指导下参与及组织行业优秀项目等评选活动; (三)开展绿色建筑投资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产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产业技术进展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绿色建筑投资产业的问题和意见,与绿色建筑投资相关社团交流、沟通,并通过制定和贯彻相关标准、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行业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对不正当经营及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间及行业内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六)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会员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向及技术热点,使会员尽快掌握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七)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组织起草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相关的团体标准。 (九)组织各有关媒体宣传政策、标准等,宣传本会及其会员。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委托分支机构协助发展会员,凡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节能相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均可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能与其他会员和睦相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单位简介及技术产品介绍 ; 4. 行业自律承诺书 ; (三)经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颁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参与、组织或主办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具体活动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条件; (三)优先享有本分会的信息服务及文献资料; (四)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诚信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分会发展并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层由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并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报请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批复后方可履行后续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确定;相关负责人应通过委员会表决通过,履行选举流程。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任期4年,在不超出年龄限制的情况下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本会定期召开分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分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具体事务和分会常务委员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分会年会须有2/3以上的分会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分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员须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分会年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分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分会负责,在分会闭会期间,行使分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委员; (二)筹备召开分会会员年会; (三)执行分会会员年会的决议; (四)向分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在建筑节能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年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分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分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会秘书处是本分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分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的会费标准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费标准保持一致。分会财务纳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本分会的公章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保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支出仅限于开展于本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包括会员服务、学术交流、开展会议培训等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费用。各分支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分支机构下一年度预算,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分支机构今年开支预算,每半年调整一次预算计划表。对于分支机构今年临时列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要特别说明,超过10万以上的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协会开展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一次性经营性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开支需经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法人签字后方可支出。本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授权下,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分支机构的活动承担个人责任。因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领导班子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玖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经2022年7月29日分会筹备恳谈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